交通事故重伤鉴定标准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重伤包括肢体残废如交通事故造成的肢体缺失或者肢体完整但功能丧失容貌毁损像一只眼睛缺失或萎缩、眼眶骨折或塌陷、耳朵缺失达到一定比例、鼻子缺失或塌陷等。
具体的鉴定标准还有肩关节强直畸形或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等情况。
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