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结果的出具时间一般为三十个工作日。
但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另外伤情稳定、功能稳定不再有反复就可以出具鉴定一般来说三个月以后基本稳定功能情况也趋于稳定有些关节功能情况的鉴定、颅脑损伤后遗症的鉴定等等短时间鉴定是不能出具的是在三个月以后出具有的可以到半年或时间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