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以后车辆去鉴定的时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超过 60 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要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