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十级。
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不同等级也不同。
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如果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再次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申请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