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时速不能超过 20km/h,整车质量不应超过 40k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述,机动车指的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轮式车辆,用于道路行驶并供人员乘坐、运输物品或进行工程专项作业。
非机动车是指依靠人力或畜力驱动的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驶,而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即使采用动力装置驱动,也必须符合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和外形尺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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