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辆。机动车辆需借助动力装置推动或牵引,而自行车依靠人力前行,故自行车为非机动车,而非机动车。自行车,又称脚踏车或单车,通常为两轮的小型陆地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一般是指以人力或畜力为动力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而自行车则是人骑上车后,通过脚踩踏板产生动力,推动车辆前行。尽管某些具有动力系统的推动装置,如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其设计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尺寸等均较低,不具备普通机动车的危险性。也就是说,只有这些速度慢、重量轻,不具有普通机动车辆风险的电动自行车,才能被认定为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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