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速度不应超过 20km/h。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不高于 40kg。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由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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