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销登记:已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报废期满前 2 个月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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