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调查计划。
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逮捕计划,安排逮捕和逮捕。
第三十三条犯罪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布协调通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调、报告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
发布协调通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情况、特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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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经风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