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观:《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法律主观:车辆登记证书丢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
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可以到车辆登记地的车管所进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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