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实行各部门积极配合、参与管理的共管机制。发改、自然资源、规划、营
商(
查成交价|
参配|
优惠政策)(行政审批)、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和分类交售再生资源,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鼓励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以及相关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推广,对开发利用再生资源企业实施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