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停车费属于扣押物品的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然而,在当今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行政机关不依法办事,经常会发生将保管费转嫁给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的情况。有关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或者主张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被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三方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交警部门是否有权扣留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肇事车辆被扣押后多久可以取回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勘察、取证;因取证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但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日后使用。验证。”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基于取证的需要,交警有权对肇事车辆进行暂扣。
声明:根据公安部第《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经检查鉴定外,不得使用。经检查鉴定的,办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五日内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因此,交警部门应当在对被扣押车辆进行检查鉴定后5日内,即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后5日内,通知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否则就是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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