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有权扣留肇事车辆,但扣留车辆是有条件和期限的。
具体而言,根据公安部令第70号第《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的事故车辆,除检查鉴定外,不得使用。经检查后鉴定完毕的,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对无主车辆弃车逃逸或者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未领取的,按规定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号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而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关注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身伤害、尸体、车辆和其他车辆。 ——需要对现场道路状况进行检测、鉴定的,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长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查鉴定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