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另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检查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设区的市。检查鉴定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的事故车辆,除经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毕后,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逾十日未通知当事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规定5日内事故车辆鉴定完毕,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后,交警应当通知机动车当事人收回车辆。一般情况下,鉴定时间不得超过20天。因此,交警不能无限(查成交价|参配|优惠政策)期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来说最多20天,机动车当事人可以要求交警归还事故车辆。当然,如果受害方在诉讼前提出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则可以扣押车辆至诉讼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