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保险的赔偿金额和范围。被保险人(不含港、澳、台地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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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身故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不负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5.在身故伤残赔偿和无责任身故伤残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丧葬费、身故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发生的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书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分别负责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