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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第一次年审收缴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第四十八条年满60周岁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1)死亡;(二)身体状况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三)申请注销;(4)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注销的;(五)机动车驾驶证超过一年未换发的;(六)年满60周岁或者持有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且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的;(七)年满60周岁,持有限于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年满70周岁,持有限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和轮式自行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八)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依法吊销的。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宣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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