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4.1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W。
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4.1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