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肇事逃逸靖西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进行了宣判,认定被告人孟永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月8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孟永福酒后驾车从靖西县曲阳镇开往汤马村,行至汤马至奎尾线6公里250米处时,与
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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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新驾驶的摩托车及秦、黄永康所骑摩托车相撞,造成秦、黄永康二人轻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永福当晚驾车逃逸,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家属向死者家属支付了1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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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经交警部门确认,被告孟永福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永福违反交通法规,酒后无证驾驶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到案后,被告人孟永福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果他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永福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