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损失的赔偿依据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对车辆鉴定的损失费用与实际修复费用有出入时,赔偿依据是什么?近日,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了张诉王某交通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王某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经济损失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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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原告张诉称,2005年6月6日下午,其在回家途中与王驾驶的东风牌货车发生碰撞,王驾驶的东风牌货车闯红灯并超速行驶。幸运的是,没有人受伤,但张的汽车严重受损。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说法,王应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为了修车,张某一共花了14800元,而王只交了5000元修车费,余款一直没交。在多次追索未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修理费9800元。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对张某的车辆进行了检验,确定车辆的修理费用为11000元,张某的修理费用高于保险公司的定损,故拒绝承担额外的修理费用。法院认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张某修车的全部费用。保险公司确定的车辆损失修理费不是王支付张某修理费的依据,应以本次事故中车辆的实际受损情况和修理费为依据。故王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拒不支付修车费,不予支持。故判决王某支付张某修车费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