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第630号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次修订)》,现予公布,编号为《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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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决定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修改为: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被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牵引车、挂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