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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条例最新全文

wangjunv3 2023-04-26 08:48:32
强制保险条例最新全文
孤独的罐头
  • 2023-04-26 08:48:32
1最新全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该规定主要规范了机动车辆保险对强制保险的要求、保险的标志、强制保险赔偿的范围和限额、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强制保险条例的全部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机动车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查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第二章保险第五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中国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一般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核定保险费率。中国保监会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和核算。中国保监会每年将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整体盈亏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大幅调整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举行听证会。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次年,被保险机动车仍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重新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选择具有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中国保监会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将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类型、品牌型号、识别代码、车牌号、使用性质、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居住地、续保前机动车的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投保人在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和保险标志。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应当注明号码、车牌号、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名称和地址以及理赔电话。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模式全国统一。保险单和保险标志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或者保险标志。第十三条投保人在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不得向保险公司提出除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外的任何附加条件。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不得强制被保险人签订查成交价|参配|优惠政策)业保险合同或者要求附加条件。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申请人未履行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投保人未履行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义务的,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的;(2)被保险机动车停止行驶;(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确认灭失的。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终止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的保险费,并将剩余保险费返还投保人。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申请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机动车距规定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4)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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