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乘用车类报废:
(1)新能源汽车:报废期为9年;
(2)大型、中型客车:报废期为10年;
(3)小型客车、货车:报废期为12年;
(4)微型客车、摩托车:报废期为6年;
(5)重型、特种车辆:报废期为8年。
2.非乘用车类报废:
(1)中型普通客车:报废期为7年;
(2)大型货车:报废期为8年;
(3)救护车、消防车:报废期为10年;
(4)工程车:报废期为6年。
以上规定都是建议性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特殊安排,比如把危险或技术变化较快的新能源汽车等车辆的报废年限缩短到6年,甚至一些车辆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