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标明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20
元(
查成交价|
参配|
优惠政策)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返还机动车。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扣留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或者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返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