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79000号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安装机动车或者改变机动车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2.变更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号的;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驾驶员执照、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
4.使用登记证、车牌、司机其他机动车的号牌、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没收违法设备,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200元(查成交价|参配|优惠政策)罚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非法改装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