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用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以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可以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l0年;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得超过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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