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3、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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