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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换发。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机动车管理所申请换发:
(一)在车管所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机动车驾驶证破损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搬运地点:
(一)境外人员(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省居民和华侨)在车管所外事管理科办理;
(2)其他人员可选择车管所、交通分局、大队车管所办理。
三。提交的信息:
(1)按要求《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四)提供机动车驾驶人照片;
(5)《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需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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