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掉头、超车的;
(二)有可能遇到对面来车的;
(三)前方车辆是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或者工程救险车的;
(四)通过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不具备超车条件。
第四十五条前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禁止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禁止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遇到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有条件的,应当减速,向右避让。在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后,后车应
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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