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不得超过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指示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时速: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时50公里,高速公路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
2.掉头、转弯或下陡坡时;
3.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时,能见度在50m以内;
4.在积雪和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当牵引有故障的机动车辆时。
根据上述要求,在没有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上行驶,如果没有城市道路中心线,即中间没有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行驶速度为每小时30公里。如果是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城市道路,最高行驶速度为每小时50公里。牵引车辆通过各种交叉路口、狭窄道路、掉头、下坡转弯以及一些特殊天气条件时,最高行驶速度为每小时3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