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的内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记2分:
(一)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
(2)违反车速规定。
(3)货车上的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超过30%。
(四)驾驶后视镜、排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前方有车等待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
(六)在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驶或者停车的。
(七)同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八)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和雾灯的。
(十)通过人行横道,未按规定停车、减速或者避让行人的。
(十一)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十二)未按要求安装或者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13)不需要临时停车。
(十四)未按照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检验号牌或者移动号牌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牵引故障车或者事故车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