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扣6分。校车是指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上牌,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运送学生的校车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第33条:
在校车上停车的学生,应当停在道路右侧,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开启停车标志。校车停靠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时,后车应当停车等候,不得
超越(
查成交价|
参配|
优惠政策)。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车时,公交停车道和相邻机动车道后方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候,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行驶。在校车后方等候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第52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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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罚款。
校车为学生停车时,其余车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避让校车:
1.校车停靠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时,后车应当停车等候,不得超越。对面车道的车辆也要停车等候。
2.校车停靠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候,其他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应当减速行驶。校车后方停放、等候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