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押的车辆可以每年检查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客车5年内每年检验一次;满5年的,每6个月一次;
2.货车和大中型非营运客车10年内每年检验一次;10年以上,每6个月一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2年检验1次(免网上检验);6年以上不满10年的,每2年一次;
4.摩托车4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4年每年检验一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辆每年检查一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已登记的机动车在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内容与机动车相关信息不一致,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检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