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的,扣12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发生致人轻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
4.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超过核定人数20%,或者驾驶其他客车超过核定人数100%的;
5.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0%的,或者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掉头穿越中央分隔带的;
7.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以获取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