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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上海自2014年4月30日起实施国五标准。(不含30日)提前实施第五阶段国四机动车排放标准,同时停止国四标准车辆注册登记,但4月30日前用户购买的国四标准车辆等三种情况除外。
5月1日起,停止国四标准车辆注册登记,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继续办理:
1.用户在4月30日(含)之前购买的郭汜车辆。
2.4月30日前(含)在本市环保部门备案并签订销售合同或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库存国四车辆。
3.4月30日前(含30日),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国四车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时间以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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