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华车税是2016年12月1日起新增的豪华车消费税,有人称之为奢侈品税。按照《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轿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轿车一个子项,征收范围为零售价1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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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及以上(不含增值税)的乘用车和中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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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用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车子项中的超豪华轿车。对于超豪华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为10%。
向消费者销售国家超级豪华车的单位和个人,是超级豪华车零售环节的纳税人。豪华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对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汽车,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之和计算消费税税率。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