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驾驶拼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是:行为人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并强制报废。此外,对驾驶员处以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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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二)变更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第一百条
拼装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强制报废。
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销售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销售额的罚款。机动车辆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