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当事人,一般处罚两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直至按照规定办理保险,并按照规定的最低责任限额处以应缴保险费两倍的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强制保险的作用:
1.交强险是机动车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车辆未投保的,不予在车管所登记,也不予通过车辆年检;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保费两倍的罚款;
2.其功能是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已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进行赔偿。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无免赔额、
无限(
查成交价|
参配|
优惠政策)额;
商(
查成交价|
参配|
优惠政策)业三重责任保险设计有相应的免赔额、免赔额或责任免除;
3.强制交强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解决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