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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车辆修理申请条件关系到人员要求、设备要求、面积要求和经营范围要求等必须符合《汽车维修开业条件》才能申请。 二类车,车辆类型,是指8座至19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的货车。 根据新颁布的国标《汽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6739.1-.2-2004)规定,汽车修理厂分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企业。各类维修企业的条件如场地、技术管理人员、技工及维修专用设备、机具等都有相应的要求。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二类修理厂开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人员要求:专业的财务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汽车维修机工(不 少于14人); 2、场地面积要求:不少于320平方米; 3、营业执照原件; 4、场地租用合同原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5、基本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用户服务公约、维修收费标准、维修质量保证制度、检验制度)原件; 6、场地购买的设备清单与合格证书及发票复印件;其他设立文书可由我司提供。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企业承担车辆救援维修业务,还应具备牵引车辆或救援维修工程车和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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