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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数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重新考试;考试合格者,凭机动车驾驶证交回。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一年内无累计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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