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损害争议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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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期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期限为10日。该期限指的是期间,是法定的和不可变的期限,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该期限内结束调解。”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调解起算时间分以下4种情况进行计算: ①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②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③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④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