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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10第五十二条原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在申请新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管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的车牌号。申请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应当在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被处理。按照法律规定,车牌不能转让,只能申请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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