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我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的,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的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不得小于50米。以下是扩展后的数据:1。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200米时: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离车的距离超过150米。2.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100米时: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保持100米以上的行车距离。3.能见度小于100米且大于50米: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离车的距离超过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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