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前方车辆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其他车辆不得超车。(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应当避让。(3)在鲁豫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如果遇到自己的车辆,应提前在道路右侧减速行驶;如果你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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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自己,你应该快速减速,向右行驶,做一个超车的手势。无论遇到还是被超越,都要积极为执行应急任务的车辆提供交通便利;(4)路口绿灯亮,自走车辆可通行。遇到侧向驶来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时,仍要立即停车等待通过后再重新启动。如果发现车后警笛鸣响,标志灯闪亮,应立即放弃向道路左道口行驶的意图,在道路右侧停车避让。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起步左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