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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与三包在性质、法律依据、对象上都有区别。以下是关于两者区别的介绍:1。性质不同:汽车召回的目的是消除缺陷汽车隐患给全社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三包”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法律依据不同:汽车召回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产品质量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汽车“三包”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3.对象不同:汽车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相同性、与安全相关的缺陷,汽车“三包”是解决随机因素导致的意外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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