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收缴。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处以罚款数额3%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