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客运出租汽车号牌、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延长出租汽车号牌和经营资格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出租汽车号牌和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对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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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业信誉的评价,在经营号牌和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与经营者重新签订经营协议,换发经营资格证书;如果你决定不再继续,你应该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长出租汽车号牌和经营资格证有效期的,视为放弃号牌和经营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