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一方负全责,非责任方损失在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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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以下的,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办理理赔。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警务室派驻交警开具《交通事故证明》,通过全责方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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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业第三者保险进行赔付。如果全责方未办理商业第三者保险,则由全责方承担。双方有同等责任的,事故车辆双方损失不超过2000元的,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进行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派驻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警务室的交警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赔付,未投保方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