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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处罚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警告、罚款裁定或者拘留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投诉,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对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被处罚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扣留驾驶证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3.对交通管理处罚不服的,在限期内提出申诉,或者事后当场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的,可以作为人民来信来访处理。